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三十七)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點閱率:538
字型大小:

九二○三 那些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八)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台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九)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三)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五)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六)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七)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八)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十九)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一)依營業稅法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二)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及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三)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四)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五)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

(二十六)肥料、農藥、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七)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八)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二十九)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

九二○四 我是銷售依規定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可否放棄適用免稅而改為課稅?

可以,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以營業稅法規定之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