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本縣自即日起第二次受理申請
內政部辦理九十二年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第二次受理申請,本縣自即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在縣政府受理申請。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至四十歲之間,在當地設有戶籍者。(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四)家庭年收入在戶數百分之二十分位點以下者。(九十二年臺北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八十七萬元以下,高雄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六十二萬元以下,臺灣省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收入新臺幣四十九萬元以下。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及高雄縣鳳山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六十二萬元以下,台北縣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八十七萬元以下,金馬地區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四十九萬元以下。)(五)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申請人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購買申請書表(每份工本費新台幣二十元)或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及查核費用,於申請期限內前往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提出申請,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1、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書。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須全部影印)或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3、申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戶有無住宅查證名冊。4、切結書。5、查核有無自有住宅費用或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逕向稅捐稽徵處申請)。6、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如核定戶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縣市,於提出申請移轉時,再檢附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所填地址須為白天有人收信之地址)7、同意購置住宅證明。
申請人應按左列方式繳交有無自有住宅查核費用:前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者,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書面審查合格後應繳交查核費用新台幣壹佰元。
以郵寄申請者,應隨申請書寄送查核費用金額新台幣壹佰元之郵政匯票乙紙(抬頭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若申請人因檢附之資料不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七日內補件,逾期仍未補正者,取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