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十三件水權登記案
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核發水權狀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取得水權,金門縣政府昨日特別按程序公告以下十三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金門縣政府公告的水權取得登記包括:
公告本縣翁文卿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湖三劃段901地號)。公告本縣翁明福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中二劃段291地號)。公告本縣薛永順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鎮西段363地號)。公告本縣楊應世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鎮西段370地號)。公告本縣莊耀興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中二劃段355地號)。公告本縣李增潤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湖一劃段385地號)。公告本縣許陳能治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北四劃段317地號)。公告本縣永懷畜牧場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163地號)。公告本縣李文佑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163地號)。公告本縣翁享淼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中二劃段318地號)。公告本縣翁再興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青山段104地號)。公告本縣陳芳城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湖尚劃226地號)。公告本縣陳芳城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尚義段888-13地號)。
金門縣政府指出,以上十三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可參閱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十三件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