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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隔離者慰問金發放要點頒佈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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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有關強制隔離者的慰問金發放要點已正式頒佈,縣府社會局特別提醒被隔離者,應檢附居家隔離通知書影本及身分證影本,向各鄉鎮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縣府將在查核隔離期間是否有違規情事後迅速發放該項慰問金。

內政部訂定之「強制隔離期間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已正式頒佈,縣府也已研訂相關申請及核發程序,社會局課長陳大鵬指出,遭居家隔離者在解禁後,可向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持憑居家隔離通知書影本及身分證影本前往辦理。縣府將會同各相關局針對被隔離者進行查核,只要符合申請資格,且隔離期間無違規情事者,將儘速依內政部訂定標準發給每日五百元,最高五千元的慰問金。

根據該項發放要點第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事,經確認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隔離慰問金,每日新台幣五百元,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五千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一)經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二)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之相關規定。」

此外,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而死亡者,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死亡慰問金,每人新台幣十萬元。死亡慰問金的發給對象以遺族為主,受領順序如下:1、配偶。2、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較近者。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

根據內政部頒佈的要點規定,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接受強制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於確認未感染SARS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發給作業。接受強制居家隔離者,於解除列管後,十四日內完成發給作業。至於感染SARS而死亡者,自死亡原因確定之日起,十四日內完成發給作業。

至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隔離,且未違反隔離相關規定者,於確認未感染SARS者,或感染SARS而死亡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發給作業。

前述各項發給作業期間,按內政部規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有關強制隔離者或死亡者名冊,則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負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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