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檢討金門海域管制範圍與事項
有關議員提案建請縣府重新檢討漁業法之相關法令,積極檢討管制金門海域範圍及管制事項,並撤銷金門地區漁民林美雪等十七人之所有漁船厚生號等於九十一年七月份起遭受取締和行政處分(罰鍰)案。縣府指出,該項處分係縣府依據漁業法及漁業法施行細則,針對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從事非漁業行為之行政處分,縣府並已責成港務處公告輔導本縣二十噸以下漁船更改為貨船。
副議長許永鎮、議員蔡水游、張光海、洪成發、陳玉珍、董東漢等人係於第三屆第七次臨時會以臨時動議提案「建請縣府重新檢討漁業法之相關法令,並配合離島建設條例、小三通政策,積極檢討管制金門海域範圍及管制事項,並撤銷金門地區漁民林美雪等十七人之所有漁船厚生號等於九十一年七月份起遭受不當取締和行政處分(罰鍰)。」。
他們在提案中指出,查行政院內政部有關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並未公佈金馬地區,致農委會所主管之金馬漁業海域面積亦未明確劃定公布。
隨著小三通兩岸漁業海域的船隻絡繹不絕,從事海域之漁船日益趨多。惟前述漁業之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漁業海域又未公布,至漁民無法適從,無論是出海作業或在本島碼頭,常遭海巡人員無故取締,動輒以「違反國法」等似是而非理由而論罪,衝突糾紛頻頻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月達數百件,民眾怨聲載道,四處陳情。
提案中並指出,按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憲法規定應予保障,政府法律命令也應予明確告知並依程序合法執行。同時為彰顯政府照顧離島人民德政,政府應及早檢討不合時宜法令,保障人民工作權,並發展離島建設。
縣府在回復時指出,該案係行為人違反漁業法,與「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為包括金門、馬祖地區」尚無直接因果關係。
縣府表示,本縣漁船載運貨物案,縣府九十一年十月起陸續接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九海巡總隊函送本縣漁船該年七月至十二月於水頭碼頭違反漁業法從事非漁業行為,計有十八艘漁船、筏,總計三百餘船次,縣府乃依法令規定,涉有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於出海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第一款「違反從事非漁業行為」,另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八款「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佈之命令者。」核處最低三萬元之罰鍰,目前所處分之漁業人大部分已提起訴願。
另外,為依法行政避免造成不當行政處分,縣府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亦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縣府對於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從事非漁業行為的漁船,依「漁業法」核處是否違反「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予以釋示,案經行政院農委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函示:「漁業法施行細則係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七十條明文授權所訂定,為執行母法之補充規定,並未逾母法之限度,且按漁業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等相關條文規定,漁船僅得供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用於從事該法第三條所稱漁業行為。基此,漁業主管機關就旨揭違規事項竟依漁業法核予處分,要難謂有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三號解釋一紙及法律保留原則。」
為遏止相關問題,縣府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曾邀集陸委會、交通部、漁業署、高雄港務局等相關單位研商「金門縣漁船輔導轉營貨船及防杜非漁業行為」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由港務處迅即公告輔導本縣二十噸以下漁船更改為貨船,另因該處分案均已依訴願法辦理訴願,將俟訴願決定後再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