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規定食品製造業者從業人員應配戴口罩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擴散,衛生署規定,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相關規定,要求食品製造業者及其從業人員於烘焙食品、製造或加工食品時應配戴口罩,不符規定者應限期立即改善,否則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罰鍰。
配合衛生署防疫政策,金門縣衛生局將先行對業者進行輔導,希望食品業者及從業人員遵守口罩規定,並隨時保持手部清潔,以杜絕SARS飛沫傳染。
縣衛生局指出,食品製造業者及其從業人員應加強注意事項:
一、洗手檯均應設置清潔劑,從業人員應養成經常洗手的習慣,並依正確洗手方法「濕、搓、沖、捧、擦」步驟確實清洗,如需使用消毒劑者,可以70%─75%的酒精消毒。食品從業人員正確洗手步驟可直接由食品資訊網站上點選列印。
二、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六條第二款第四目及第廿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食品作業場所內之從業人員於進行食品操作、烘焙食品製作及包裝時應配戴口罩,並經常保持手部清潔,及適當防護避免污染食品,未包裝之食品陳列販賣時,應有防止由顧客或工作人員污染之措施及設備(如食品加裝塑膠袋),凡不符規定者,業者應於七天內改善完竣,未改善者,即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處罰。
三、供顧客使用之夾子及盛物籃應比照一般食品器具之消毒法,定期進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