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十四件水權登記案
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核發水權狀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取得水權,縣府昨日特別按程序公告以下十四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縣府公告的水權取得登記包括:
何榮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新市段146地號)。何國興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新市段111地號)。蔡四海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瓊林段1389-1地號)。陳麗娜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羅劃測段160-45地號)。金門自來水廠申請地面水水權登記案,包括烈嶼鄉烈濱段192地號,西方劃段921地號,金沙鎮榮湖段916地號,金沙鎮沙港劃段810-1地號,金沙鎮山后段1072-2地號,金沙鎮鵲山段89地號,金湖鎮士校段218地號,金湖鎮士校段787地號等。楊應世等六人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中一段64地號)。許乃水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烏土段60地號)。
縣府指出,以上十四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應以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民眾可自行前往參閱。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十九件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