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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染煞或遭隔離政府伸援手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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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勞工在強制隔離期間的生計,行政院勞委會特別訂頒了「勞工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凡不適用勞基法,或參加勞保但無一定雇主勞工,因SARS遭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均可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縣府特別轉頒該項規定,提醒地區勞工朋友特別注意。

縣府指出,根據勞委會的規定,勞工因SARS被強制隔離,為維持其隔離期間的生活,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均應給予公假並照給薪資,另向勞保局申請工資補貼。若不適用勞基法的受雇勞工,或無一定雇主勞工,隔離期間未得領薪資者,則可依本要點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

行政院勞委會頒佈的「勞工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全文共七條,其適用對象包括:(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二)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在適用對象範圍內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經衛生主管機關強制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且隔離期間未違反相關規定,經確認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得發給薪資補償。

前述適用對象範圍內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得發給生活扶助津貼。

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之發給基準如下:(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按受隔離當月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日投保薪資,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計算(約五百二十八元)。(二)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按受隔離當月勞工保險之日投保薪資,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

前項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應扣除雇主給付薪資及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之金額。

欲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為之:(一)強制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者: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二)強制隔離治療者: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三)受僱證明文件。但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免附。(四)雇主有無發給薪資及其數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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