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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保險法符合資格失業鄉親可申請失業給付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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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失業鄉親能順利就業,金門就業服務台依就業保險法實施辦法規定,提出有關請領失業給付須知相關資訊,希望失業勞工為爭取自身的權益,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逕至金門就業服務台提出申請給付,洽詢電話:三一一一一九,金門就業服務台謝彧玥主任。

金門就業服務台指出,失業給付申請辦法適用對象與申請資格如下: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齡為十五至六十歲的非自願性離職勞工(必須是參加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二、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四、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即可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給付的申請。

有關失業給付的方式與額度:一、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六十發給。二、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三、失業給付發給期間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新起算。

其申請手續程序如下:向原投保單位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並攜帶下列資料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攜帶資料有離職證明書正本附影本,身分證正本附正背面影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載明帳號之封面附內頁影本,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職業執照影本、曾接受職業訓練結訓證明書影本。填寫「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事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申請表格。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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