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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續公告十四件水權登記案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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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陳麗輝等十四件水權登記案,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十四件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金門縣政府公告的水權取得登記包括:陳麗輝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金城劃段201地號)。公告本縣薛素蓮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金城劃段106地號)。公告本縣張振煌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城段3529-16地號)。公告本縣李孟麗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金城劃段105地號)。公告本縣陳永棟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后豐港段14地號)。公告本縣吳有福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莒光樓段967地號)。公告本縣許丕望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后湖段116地號)。公告本縣張速碧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后湖段2地號)。公告本縣翁文照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盤山村段341地號)。公告本縣楊萬和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湖二劃測段213地號)。公告本縣林樹膠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東洲段21-8地號)。公告本縣林樹膠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昔果山段81-2地號)。公告本縣楊永助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山段849地號)。公告本縣楊永助等七人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鎮西段372地號)。

金門縣政府指出,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核發水權狀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取得水權,金門縣政府昨日特別按程序公告以上十四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這十四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可參閱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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