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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染煞強制隔離治療可申請急難救助金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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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為協助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家計者,特別訂定急難救助金核發要點。縣府社會局昨日特別轉頒該項規定,並提醒核發救助金的生效日期追溯自三月一日起生效。

內政部為辦理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有關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之扶助,特訂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家計者急難救助金核發要點」。

根據該要點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死亡無力殮葬。

(二)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

該項急難救助,以當事人或其親屬為申請人;如因強制隔離治療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由當地村(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三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予以急難救助。

倘若經前項規定予以急難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訪查屬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訪查後三日內,將訪查結果轉報內政部核定,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急難救助金,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由於該項急難救助的審核及發給標準係採「計點」方式,縣府社會局在轉頒該項規定時指出,民眾如對要點內容有疑問,可向鄉鎮公所洽詢,或向社會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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