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協助企業界取得必要資金走出SARS疫情困境政府紓困措施恩澤廣被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點閱率:462

政府推出的「協助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行業之紓困措施」,第三項為企業營運資金紓困,詳細內容如下:

參、因應SARS疫情之企業營運資金紓困

一、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辦理。

二、紓困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協調各有關金融機構協助營運正常但貸款困難之中小企業取得必要資金之案件,仍依「中小企業融資保證雙軌制『聯合診斷輔導』作業要點」辦理。

(二)非中小企業,協助受SARS疫情影響之企業,因營運遽降、急需資金融通之重大案件,由經建會設置單一窗口受理。

三、重大紓困案件單一窗口作業機制:

(一)經建會為受理企業之紓困申請,設置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由行政院經建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經濟部次長、交通部次長、財政部次長、中央銀行副總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總經理,並得視案件性質需要邀請相關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副首長、業務主管及主要債權銀行董事長參加。

(三)工作小組處理案件之流程如左:

1、工作小組受理申請案件後,即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及本工作小組指定主辦銀行研提意見。如有必要,可另委託專業民間團體提供意見,經彙整並提工作小組核議後,再提報防治紓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討論。

2、申請企業如屬上市(櫃)公司,由工作小組另送請財政部證券及期貨委員會或其他單位研提意見。

四、因應SARS疫情急需資金融通之重大案件,若經本委員會同意協助,並經主要債權金融機構召集會議達成一致協商結論,且金融機構及借戶雙方均依約履行者,於合議展延之貸款期限內,得免列入逾期放款列報範圍。銀行承辦人員依據本委員會所作決議之貸款,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系列之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