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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從事非漁業行為七月起依漁業法規定處罰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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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止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於出海作業時從事非漁業行為,自七月一日起,從事非漁行為,將依漁業法規定處罰。

縣府公告指出,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除受各級機關委託或經申請核准外,不得於出海作業時從事載運非漁撈行為所需之一般物品等非漁業行為,以維護漁業秩序。

縣府公告中並指出,自七月一日起從事非漁業行為,將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府發布之命令者。」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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