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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十九件水權登記案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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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核發水權狀取得水權,縣府昨日特別按程序公告以下十九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縣府公告的水權登記包括:

許丕林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莒光樓段101地號)。許丕林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延平段125地號)。許丕林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金城劃段123地號)。徐瑞章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烏土段166地號)。許陳鑫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中一段258地號)。王奕卜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中一段178地號)。王奕卜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山段811地號)。戴德璜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小西門劃測段77地號)。俞仙圃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金門城段412地號)。俞仙豹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金門城段367地號)。陳承吉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金門城段348地號)。何浦國小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沙鎮中蘭劃測段66|28地號)。黃慶忠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沙鎮北八劃段146地號)。陳呂環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金湖鎮湖前段1432地號)。林源財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士校段40|3地號)。林源財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士校段40地號)。林源財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士校段40地號)。楊振為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湖下段420地號)。楊水土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金寧鄉寧湖二劃段335|22地號)。

縣府指出,以上十九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應以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民眾可自行前往參閱。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十九件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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