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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產製私酒依法需負刑事責任縣府籲民眾勿誤觸法網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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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實施後,凡「產製私酒」者將依該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產製私酒,包括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前,向他人購買酒並添加香料者,除手工釀造且僅供自用者除外,均需負刑事上的責任。縣府財政局特別轉頒財政部該項函令,提醒地區民眾與業者注意。

縣府財政局指出,根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財政局表示,由於各界對「產製私酒」仍有疑義,財政部日昨來函釋示,對何謂私酒提出說明。

財政局表示,根據該項函釋,所謂「產製私酒」係指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而產製酒者。酒製造業者在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前,向他人購酒,並添加各種香料,亦屬酒之製造,除手工產製且供自用者的除外,其餘均屬產製私酒的違法行為,提請地區民眾與業者特別注意。

此外,菸酒管理法對菸酒產品的標示有嚴格規定,為輔導業者依法補正相關標示,財政部特別訂出十八個月的寬限期,而該項寬限期即將在七月一日屆期。縣府財政局指出,根據菸酒管理法規定,市面上販售的菸酒,自七月一日起,均須符合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提醒菸酒產製、進口、批發或零售業者,對不符相關規定之菸酒,應儘速依菸酒管理法補正相關標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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