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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增列博奕條款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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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二日在立法院朝野協商中達成共識,增列了「博奕條款」及離島居民優惠創業貸款等條文,未來在離島公民多數決及中央特許的前提下,將准許離島國際觀光旅館經營博奕業務。修正案將送請院會進行二、三讀會。

包括吳成典(金門縣,新黨)、曹原彰(連江縣,親民黨)、林炳坤(澎湖縣,無黨籍)、張清芳(台北縣,民進黨)、許榮淑(全國不分區,民進黨)、錢林慧君(台南市,台聯黨)、蔡家福(台北縣,國民黨)、林春德(山地原住民,親民黨)、瓦歷斯.貝林(山地原住民)等委員,二日與財政部、內政部等政府官員在立法院第十會議室,就「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進行朝野黨團協商,經過一個下午的冗長研討,下午四時二十五分通過離島土地徵收、離島工程保障當地勞工、博奕條款、優惠創業貸款等條文,將送請院會進行二、三讀會,俟院會通過後即可付諸實施。

吳成典指出,二日經朝野政黨協商通過的修正條文,將送請院會進行二、三讀會,若獲院會通過,有關離島土地徵收、離島工程保障當地勞工、博奕條款、優惠創業貸款等事項,將具有執行之法源依據,對離島居民權益將有正面之助益。至於離島立委所力爭之「免稅特區」、「中資投資」及授權地方自治機關與大陸進行「事務性談判」,均因爭議性大,以及政府官員的極力反對,協商不成終遭擱置。吳成典表示,對上述遭擱置之條文,將一本誠意,再與朝野黨團溝通,俟取得共識後再予提出,以爭取離島地區最大福祉。

經朝野政黨協商通過之「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條文,內容如下:第八條第二項修正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屬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者,其所需用地屬私有土地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徵收,但屬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非屬公共建設部分,須已取得計畫內用地逾三分之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辦理徵收:

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

二、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致無法承購。

三、其他特殊原因購置不成。

前項於徵收計畫書中載明以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八條之一: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勞工,依各該計畫所劃分分工部門,應優先僱用所投資離島地區設籍居住滿三年以上之人民。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勞工僱用保障辦法,於保障離島人民就業之目的與維持離島重大建設品質之範圍內,由當地地方自治主管機關制定其稽核、管理之規定,報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之。

第九條修正為: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二分之一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逾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土地管理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法定程序徵價購者,應比照辦理。

第一項所定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因故未及申請購回土地者,得再延長三年。

第十條之一:為繁榮離島經濟、增加財源,如獲當地多數公民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後,得在於重大建設投資之國際觀光旅館指定場所中經營博奕業務。該國際觀光旅館銷售貨物或勞務,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前項多數公民同意之方式以民意調查為之,其實施規定由當地縣市(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辦理之。

經特許之觀光國際旅館,在指定場所中經營博奕業務及入內從事博奕行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至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有關賭博之處罰規定。觀光博弈業為特許行業,其設置基準、執照核發、管理特許費之收集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二條之一:設籍於離島地區居住滿十年,年滿二十五歲至五十歲之居民,得申請優惠創業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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