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台灣居家隔離改採兩項彈性措施
有關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實施以來已有效篩檢疑似SARS病患,行政院也已同意繼續施行二週,但為避免隔離措施對經貿及產業營運造成衝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境外管制組也宣布兩項彈性措施,包括「放寬入境管制範圍」及「彈性執行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
陸委會強調,此次調整措施僅來台事由之放寬,並給予商務活動合理之空間,但各督導查核機關之查察與其他第一線之防檢疫作為,則絲毫沒有任何放鬆;各項措施包括機場、港埠之防檢疫,偷渡、走私之取締查緝等,仍將持續強化執行。
陸委會指出,所謂「放寬入境管制事由」指的是,得准許外籍人士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來臺探親、探病、奔喪,香港居民比照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事由,得申請旅行證來台。但入境後隔離措施不變,亦即仍應遵守現行「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之管制規定。
「彈性執行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則是,為兼顧企業營運之需求,就外籍、香港及服務於跨國企業大陸人士之商務相關活動,將給予較便捷之隔離措施,作更彈性之安排。
根據以上兩項原則,入境的外籍人士,需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來台工作有雇主者,或為探親、探病、奔喪者,由雇主或親屬具結保證專案隔離措施之實施。二、在台無雇主或親屬,但有商務活動對象者,由該對象出具保證並負責執行隔離措施。三、在台無具保對象者,該人士來台後,須自費停宿國際機場旅館,民航局將加強國際機場旅館商務功能。四、因探親、探病、奔喪等事由來台者,仍應執行居家隔離十日。
大陸人士方面,一、商務及專業活動:自海外「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及大陸地區來台者,(1)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台,從事諸如「技術指導」、「驗貨」或「採購」之專業活動,或因個案有必要及急迫性,並經專案許可,方可來台。否則原則上仍暫緩發證。(2)依「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申請符合條件者,核給旅行證。
前述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或專業活動,均應附具「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其隔離措施方式為:(1)在台有關係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者,由該關係公司負責人具結保證專案隔離措施之實施。(2)在台無關係公司,但有商務活動對象者,由該對象出具保證並負責執行專案隔離。
二、社會交流:有關大陸配偶、子女來臺,及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來臺者,仍維持「入境者居家隔離」。並由在台代申請配偶、親屬,親向居家隔離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事前簽具「落實居家隔離切結書」,持憑向境管局申請來台。
該項措施之前已核發旅行證影本者,亦須由在台代申請配偶、親屬補正「落實居家隔離切結書」,始得換發旅行證正本入境。
境外管制組強調,居家隔離者只是在家觀察,並不等同於SARS病患,社會大眾對此應有正確之認知,才不至於發生類似先前榮民之房東拒絕其返家居家隔離等情況。
此外,境外管制組為配合彈性措施訂定了「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要求雇主或商務往來對象(以下簡稱企業主)應具結「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其中屬「來台長期工作」者,雇主應具結保證居家隔離十日,轉知受雇人員應遵守隔離措施之相關規定,並儘速將受雇人員之名單、抵台時間及居家隔離的地點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應遵守的隔離規定包括:一、下列狀況得准予外出,惟必須戴上口罩:就醫。在空曠場所運動。買便當、報紙、倒垃圾。經衛生所人員同意者。二、經衛生單位許可外出者,須留存外出紀錄,以供日後追蹤之需。三、嚴禁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外出。四、「不得於隔離期間前往醫院探訪病人」。五、嚴禁前往人群聚集之公共場所,如銀行、圖書館、菜市場、量販商場、百貨公司、健身房、戲院、餐廳、KTV、網咖:::等。
屬「來台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者,企業主應具結保證下述九項「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並填具「健康狀況及行程表」:一、應儘速將來台人員名單、抵台時間及住宿地點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衛生所)。二、該商務人士外出時應全程戴口罩。三、應指派專車接送,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四、該商務人士應每日早、晚各量測體溫1次,並詳實記錄,以備查考。五、應全程記載該商務人士抵台後之行程,並備查考。六、該商務人士除從事與簽證或許可證相符活動外,應避免外出,並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如銀行、圖書館、量販商店、百貨公司、健身房、戲院、KTV、網咖等場所。七、如來訪人士有發燒、咳嗽、呼吸急迫、腹瀉及其他身體狀況異常現象,應即送醫並通報當地衛生機關。八、應在居家隔離通知書上報到欄簽章(大小章),並交由該商務人士持憑出境。九、商務人士入境後,未滿十日須再出境者,須由企業主於隔離通知書上註記體溫及「體溫正常」(須小於三十七點五度)後簽章,交由該商務人士持憑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