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十六件民眾申請水權登記案
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核發水權狀取得水權,縣府昨日特別按程序公告以下十六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縣府公告的水權登記包括:
余國興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機場段310|1地號)。余國興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昔果山段32地號)。余國興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中山林段333地號)。楊媽義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湖二劃測段3地號)。許乃應等三人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湖三劃段194地號)。王志埕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后盤山段288地號)。蔡國川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西山段907地號)。蘇火祥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西山段926地號)。林金城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后垵段236地號)。王志慶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后盤村段92|1地號)。陳根雄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湖尚劃段274地號)。金門航空站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機場段245地號)。金門航空站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機場段298|2地號)。楊麗華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金寧鄉寧湖一劃段115地號)。王丁元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山段984地號)。林振盛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烈嶼鄉東林段594地號)。
縣府指出,以上十六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應以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民眾可自行前往參閱。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十六件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