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三讀通過五項縣府法案
金門縣議會第三屆第三次定期會昨日上午三讀通過五項縣府法案,而昨會中針對送審的『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也決議由議會組成專案小組與縣府進行研討後再送議會審議。
原本日昨遭保留的『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則再度翻身,獲得大會議員的熱烈討論,並針對條文修訂後過關。
昨日上午縣府法案議程之二、三讀會議程,由議長莊良時主持,副縣長楊忠全率同主任秘書翁廷為及縣府各局室處一級主管與附屬單位主官等列席。在審議過程中,議員也針對法案條文提出建言,並做成部分的修訂。
在議員陳恩賜提議下,原本遭保留的『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再度獲得排入大會繼續審查。
在審議該草案第八條時,議員蔡水游認為條文中關於「違反其他法令」的規定太籠統,主張刪除掉。
陳玉珍則指出,該條文文字並非訂了就會對百姓做出不正當的處罰,她認為保留較好。
張光海認為,該文字範圍過於廣泛,徒增執行上的困擾,從務實面來考量,應刪除該文字。
該條文議員討論的文字最後並經議長莊良時做成刪除的決議。
關於第十條條文中,議員張光海認為條文中「得檢附當地鄉(鎮)公所出具之證明書,」應改為「得檢附當地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即可。並經納入決議。
副議長許永鎮則認為舊違建之申請修繕表示質疑,他說,既要拆違建,何必再定法條讓其修繕。如能設法為他們取得建築執照,謀求合法化的解決之道,不是更好,如此規定未來是否會衍生新舊法的爭議,必須特別注意。
工務局長陳家欣說,舊違建未屆處理計畫拆除期限前,破舊、漏雨,必須立下切結書才能申請修繕。
關於縣府法案『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在分組審查時,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意見為:請送宜蘭、台東、澎湖等三縣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參閱;縣府一級機關稅捐處、地政局、環保局、文化局各增列秘書一員,其他相關單位副主管裁撤移撥相關職務;由議會組成專案小組研討;並提大會討論。
昨日大會審議該案時,身兼該審查小組召集人張光海也說明該組審查意見,並指出其用意即在參照考量他縣市的做法,與金門實際需要,及鼓舞員工士氣。
他也提出由議會組成專案小組分三階段分別與縣府府內、府外一級單位、附屬單位舉行座談,凝聚共識,做一個較長遠性的規劃,以免經常要檢討修正,有了雙方認同的具體結論後,再召開臨時會來審議。
雖然議員洪允典也曾提出先通過的提議,以利今年執行,但未被採納。
議長莊良時在做成決議時也強調,縣府組織自治條例的修訂,茲事體大,攸關員工升遷問題,必須嚴謹討論,應徵求府會各單位的意見再納入一併修正。定期會閉會後,由議會成立專案小組與縣府相關單位座談後再送審,目前該案先予以保留。
在完成二讀後隨後並進行三讀會,包括『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金門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草案、『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草案、『金門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均完成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