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修正全國將有十六萬弱勢民眾受惠
以協助經濟弱勢民眾早日納入健保體系為主要內容之健保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全國將有十六萬經濟弱勢之民眾受惠。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金門聯絡處表示,未來經濟困難之民眾,參加全民健保之權益,將獲得進一步之保障。
金門聯絡處指出,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健保法修正案,最主要之目的,在於協助經濟弱勢民眾解決其納保及就醫之問題,具體內容包括:
一、對於一般積欠健保費之投保單位或民眾:
1、免加計利息。
2、滯納金減半:遲延繳納保費應加徵之滯納金,由原來每逾1日加徵0.2%,最多加徵至30%,調降為每逾1日加徵0.1%,最多加徵至15%。
3、得分期繳納:無力一次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者,得申請分期繳納。
二、對於因經濟困難致未加保之民眾:
1、積欠之健保費得申請緩繳(本項措施只實施一次,民眾必須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2、免徵滯納金。
三、對於經濟特殊困難且未在保達四年以上之民眾:
1、免除其所積欠之健保費(本項措施只實施一次,民眾必須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2、免徵滯納金。
四、對於已申貸紓困基金貸款之民眾:
得申請延緩清償貸款(本項措施只實施一次,民眾必須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五、對於積欠健保費補助款之各級政府:
1、加計利息
2、並得移送強制執行。
金門聯絡處表示,行政院之所以提出此項健保法修正案,乃鑑於全民健保實施八年以來,確實有一部分現行社會救助制度無法幫助的弱勢民眾,因為經濟因素而未能納入健保體系,享受健保權益,基於照顧弱勢兼顧公平正義之考量,此次修法特別規定。
金門聯絡處也表示,經濟困難之民眾,可以申請暫緩繳納以前所積欠之保費,不過,有清償能力時,仍然須繳納其所欠之健保費;至於,對於經濟特殊困難且長期不在保之民眾,則免除其以前之欠費,只需於加保後,按月繳納保費即可。
這項法案一旦實施後,行政部門將配合訂定「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以加強弱勢民眾之醫療照護,發揮全民健保之應有功能,保障全國民眾之醫療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