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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林鉅鋃黃勤鎮受理十六項民眾陳情案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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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林鉅鋃、黃勤鎮昨日在縣府大禮堂受理民眾陳情,計有李昭明等十七人前往陳情,在十六項陳情案中,土地歸還問題就佔了十二項,二位監委也表達關切之意,允諾協助處理。

抵金巡察的監委林鉅鋃、黃勤鎮昨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假縣府大禮堂接受民眾陳情,傾聽民眾陳述,以了解問題,尋求解決的辦法,而縣府相關局室處等相關單位也派員到場就陳情案提出說明,昨日前往陳情的民眾,分別有:

金沙鎮民李昭明陳情「一、大貪污!大瀆職!大枉法!案件向監察院舉發,其調查草率,官官相護,請維護人民之權益,確實做到監察委員之權責。二、(1)張金枝國賠案、(2)金門自衛隊薪餉案,二大案件請再慎重處理」。

金城鎮民葉能其陳情「位於金城鎮北一段一九八之三,及一九八之五地號土地,申請所有權登記歸還案」。

金城鎮民傅子貞陳情「城字六一五○地號、二五至三七地號土地歸還問題。」

金城鎮民許加海陳情「民國三十三、三十五年購地共伍仟栽(土名後坊山,附當時相關土地證明文件),民國三十八年國軍佔用田地至今達五十多年之久,民於民國八十六年向地政局申請時效取得,卻被駁回,請協助解決」。

金寧鄉民莊鵬舉陳情「西堡劃二四五地號土地經縣府發放權狀後,土地面積竟嚴重縮水,而其減少部分竟歸縣府所有,此等不平情境,請協助解決」。

金湖鎮民劉清陳情「民房附近一七一一六地號土地(湖字五八七五○、五八七五○之一地號),於民國七十九年租予楊忠藻,但其擅自偽造買賣契約書,稱民將該地賣予黃汀看,經報請金門縣警局,告其涉嫌偽造文書罪名,但警局係以楊忠藻所提供之假指紋對照其買賣契約書之指紋,比對結果不符事實,請協助查明,以還民清白」。

金寧鄉民余國興、翁順坡陳情「金寧鄉榜林村昔果山四十五號─民等為漁民,出海捕魚,魚獲卻被岸巡總隊全數查扣,請協助解決」。

金湖鎮民陳謨基陳情「民地五七八一三土地被徵收案,地政局說詞反覆,請協助處理解決」。

金沙鎮民陳夏拙陳情「一、申請東珩404-1地號土地歸還,原申請鑑界,但地政局無派員鑑界反將其申請駁回,申請鑑界之費用亦被地政局所聘請之外包公司人員所領走,請協助解決。二、民參加自衛隊服勤連續十年以上,但申請榮民就養補助,條件卻很高,請協助申請。」

金沙鎮民吳金山陳情「一、與吳宗派所共有之鵲山段472、474地號土地歸還,然吳宗派土地得以歸還,民卻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審理,此等不合理情事,請協助解決還民公道。二、另大洋段109-1地號土地及鵲山段90、96共三筆土地亦申請歸還,然國有財產局卻提出異議,移送司法機關審議,而遭地政局駁回,縣府一再以不利民、不便民之程序,使民權益嚴重受損,請主持公道。三、大洋段八六之一、八四之一地號土地申請歸還,亦遭金門縣政府財政局提出異議,使民之先祖遺留下之土地無法順利申請歸還,請速處理。」

烈嶼鄉民羅永鑫陳情「民向金門縣政府貸款一百萬,從事九孔養殖,由於金門地區養殖條件不足,投資血本無歸,積欠債務無力償還,請協助解決」。

金沙鎮民王金追陳情「與民弟王為全共同申請山后段一五六之一地號土地,國有財產局提出異議,經金門縣政府土地調解委員會調處後,准予申請登記。然國有財產局又向法院起訴,經判決,准予王為全申請二分之一部份,另二分之一敗訴,實有不公,請主持公道」。

金寧鄉民李水萍陳情「民房被國軍拆除,請協助辦理補償」。

金城鎮民李自生陳情「有關香菇出口證明核發作業問題」。

金湖鎮民陳啟義陳情「民所有之農地太武段八一○、八○六、八○五、七七八等土地,被列入為國家公園範圍內,造成民處理農地方面之重重限制,請協助解套」。

金湖鎮民陳福財陳情「塔后段一七二地號土地,業經金門縣政府土地糾紛調處委員會裁處,同意由民母王速瓊時效取得登記為所有人,然對造陸軍總部不服調處結果,向金門地方法院起訴。該筆土地確系由民母長期耕作佔有,惠請監委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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