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再公告十件水權登記案
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核發水權狀取得水權,縣府昨日特別按程序公告以下十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縣府公告的水權登記包括:
時代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城段2644|17地號)。董淑娟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城段3434|2地號)。許彩姿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中一段394地號)。許燕霖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小西門劃測段513地號)。蔡源尚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安二劃段499|5地號)。楊福源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湖尾村段475地號)。莊西添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中二劃段269地號)。莊金鎮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長寮段397地號)。余叨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東洲段1地號)。余叨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中山林段328|1地號)。
縣府指出,以上十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應以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民眾可自行前往參閱。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十件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