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度汽燃費七一起開徵
金門監理所將自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針對列管一萬一千一百一十四輛自用汽車,開徵九十二年度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目前,繳費通知單已寄發車主,籲請車主在期限內持單前至台灣土銀金門分行繳納,七月十五日仍未接獲通知單可直接至監理所補單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據監理所統計,目前本縣列管自用汽車,總計有一萬一千一百一十四輛,包括有自小客車、自小貨車、自小客貨車、自大貨車、自大客貨等等,各型自用車九十二年汽燃費開徵繳納日期將自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逾期未繳納者依交通部公告對汽車燃料費欠繳之車主處以罰鍰。
監理所表示,自用汽車汽燃費每年七月開徵,汽車車主繳納汽燃費的比率雖比機車高,但也只有八成左右,交通部為落實公平制度,並增加國庫收入,去年首度援用公路法第七十五條,對逾期不繳納汽燃費的汽機車車主處以罰鍰,所以,籲請地區車主按期繳納,保障個人權益。
交通部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布的「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
在汽車部份,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未滿六千元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三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六百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九百元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一千八百元罰鍰。
每一輛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六千元以上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五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一千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二千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三千元罰鍰。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