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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馬與大陸通航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發布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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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SARS疫情影響暫停以來,雖然小三通目前尚未啟動,但為使人員入出境作業規範更臻完備,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日昨仍發布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其中針對「台商」認定及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均有詳盡規定,條文中同時規定,發現申請條件可疑,不但將移請有關機關調查,即便已許可,只要證據確鑿,境管局將予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證。

入出境管理局日昨修正發布「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的第二條與第十條條文內容,並自六月五日起施行,雖然目前小三通仍在暫停狀態,但未來重新啟動後,有關人員入出境申請將依據新規定辦理。該項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二、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各服務處或在金門、馬祖所設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入出境證:

(一)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

(二)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三)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之子女,於金門、馬祖就學者,及其直系血親。

(四)與第一款人民同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五)與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大陸配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

前項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入出境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最近三個月內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影本貼於申請書上),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委託他人在境管局局本部代領或在當地發證者免附)。

(四)相關證明文件:

1、依前項第一款申請者: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查核在金門、馬祖設戶籍日期)。

2、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者:(1)負責人: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事業之證明文件。(境管局已有經濟部許可資料者,得免附之。)(2)聘僱員工:A、經濟部許可其雇主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事業證明文件(境管局已有經濟部許可資料者,得免附之)。B、臺灣地區本公司派遣或福建分(子)公司之聘僱證明。C、最近一年大陸地區營業所得稅申報(結算)書。但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未滿一年者,免附之。D、最近一年之扣繳憑單,或最近一個月完稅及薪資證明。(3)前二目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前述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多次入出境證影本(同時申請者免附),及親屬關係證明。

3、依前項第三款申請者:在金門、馬祖就學之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父母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證明或受聘僱證明。

4、依前項第四款申請者:為前項第一款人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有效多次入出境證影本(同時申請者免附)。

5、依前項第五款申請者:大陸地區配偶在福建設有戶籍文件(如居民身份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有效旅行證影本。

(五)證件費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新臺幣八百元;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新臺幣四百元。但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免費。前項臺灣地區人民,係年滿十八歲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未附者按役男規定辦理。(一)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二)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三)禁役證明書。(四)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代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六)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第一項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包括經許可在金門、馬祖居留之期間;其在金門、馬祖間遷徙者,設有戶籍或居留之期間併計之。

十、依本辦法(辦理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條之一、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申請專案許可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者,依相關作業要點辦理。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案件,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如下:(一)未能繳附大陸地區營業所得稅申報(結算)書之公司或投資事業,由境管局將公司名單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二)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將撤銷許可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事業之名單送境管局。(三)對於有爭議案件建立聯審機制,由境管局召集,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會審。(四)發現申請條件可疑,應移請有關機關調查。發現不實確鑿而已許可者,境管局應予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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