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修正捐血規定自SARS疫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不得捐血
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已遠離,雖然目前尚無法證實SARS是否會由輸血或注射血液製劑而傳染,行政院衛生署為了用血安全,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重新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包括自有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不得捐血等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金門捐血站指出,為因應SARS疫情,中華血液基金會已通告各地捐血中心、捐血站加強執行體檢作業,以確保輸血安全,除了原有捐血作業流程,每位捐血人都需先量體溫,只要超過三十七度點五,就婉拒捐血,此外,也依新修正捐血標準作為捐血作業依據。
新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除了原本規定標準項目之外,最主要部份仍在捐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六個月以內者。
(二)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四)四週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五)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六)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消化道潰瘍出血、高血壓、腎臟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過敏病症者。
(七)自瘧疾疫區回國一年內暫緩捐血或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
(八)曾在七十二小時內拔牙者。
(九)曾在五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十)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民國六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曾在英國輸血或曾至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月者,或民國六十九年以後曾於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者。
(十三)經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於治療痊癒後,未逾三個月內者。
(十四)曾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於最後接觸日起一個月內者。
(十五)自有地區性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