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批評警方取締交通違規過度倚賴儀器警政署推動多項改進方案
內政部警政署日昨召集全國交通警察主管研商交通執法精進作為,並決定採行多項新措施,包括取締違規停車,如駕駛人在場或到場,應當場製單舉發,取締違規臨時停車亦不得拍照逕舉,違規臨停上、下客則以勸導為原則。未來警方也將大幅刪除以科學儀器逕行舉發違規獎勵規定,並以建立「路權觀念」,遵守「路權規定」,作為交通執法重點。相關措施自昨(一)日起正式上路,也提醒民眾特別注意。
針對外界批評警方取締交通違規過度倚賴「科學儀器」,或以拍照逕行舉發方式取締違規,引發「搶錢」及執法公平性、適當性的爭議,內政部警政署六月二十六日特別召集全國交通警察主官召開臨時「交通警察會報」,專案討論「警察機關處理交通違規改進方案」,經充分討論後做成多項重大政策決定,並自昨起函發落實推動。該項重大策進措施的內容大致如下:
一、針對交通違規舉發之策進作為
1、有關超速取締方面:(1)高速、快速公路路段,若最高速限降低,於速限標誌後方五百公尺內,一般道路三百公尺內取締超速時,應經統計分析為易肇事路段,並經主管核定。
(2)移動式測速照相(三角架式或車裝式測照)地點,應選擇易飆車或易肇事地點,並經主管核准。
2、有關違規停車的取締方面:(1)執行人員深夜(0至六時)取締違規停車,應先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備或經指派者。
(2)違規停車如駕駛人在場或到場,應當場製單舉發,不得拍照逕行舉發。
(3)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應先置放舉發「標示單」,照片應隨舉發通知單送達。
(4)違規停車拖吊應以重點違規為主要執行項目,並應嚴格要求執行人員依規定程序拖吊,違規汽車「雖完成上架尚未離開原來位置」,違規人到場者,不得拖吊。
(5)自九十三年元月一日起,警察機關不再為交通局舉發「停車費逾時未繳費罰單」。
3、有關違規臨時停車的取締方面:(1)違規臨時停車應當場製單舉發,不得拍照逕行舉發,另併排臨時停車應於舉發後驅離。
(2)違規臨時停車上、下客(貨)、未停留候客(貨)者(併排臨停除外),以勸導為原則。
二、針對陳述案件策進作為
民眾不服交通違規舉發事實至警察機關陳述案件,過去僅由交通業務單位調查後回復裁決單位,經常招致未獲公平調查等質疑,亦無法服人。自七月一日起,交通違規陳述案件,必須由交通業務單位會同督察單位調查,如屬交通工程規劃或設置不當案件,必須邀請相關單位會勘,並提出具體審核案件,由該單位主官決行。
三、檢討修正交通執法重點工作獎懲及獎勵金支領規定
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規應以維護行車秩序及減少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為考量,警政署檢討「交通執法重點工作獎懲規定」及「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大幅刪除以科學儀器逕行舉發違規獎勵規定,未來將以建立「路權觀念」,遵守「路權規定」,作為交通執法重點,包括:(一)違反「停」、「讓」標誌(線)規定。(二)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四)不依規定轉彎。(五)違反「路口淨空」規定。
四、加強交通法規及執法技巧訓練
警政署為配合交通部近期內將大幅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落實本次「道路交通違規改進方案」各項策進作為,大幅提升交通執法品質,將辦理二階段員警交通法規及執法技巧專業教育訓練,第一階段預定於八月間召集全國警察分局交通組長、交通隊業務組長假保一總隊辦理,培訓種子教官,第二階段則由各警察機關自行辦理,藉以改進交通執法觀念與方式,統一執法作為,杜絕執法偏差與爭議。
警方強調,自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加重「酒醉駕車」、「超載」等處罰,並增列「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開車未繫安全帶」、「開車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等規定,加上警方的嚴格執法,全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經從七十六至八十五年間平均每年七千三百餘人,降低為九十一年全年四千三百二十二人,顯見交通、警察機關防制已有成效,亦功不可沒。警方指出,取締違規的主要用意在維持交通秩序及大多數用路人的安全與權益,未來警方將在值勤技巧、執法公平及適當性方面持續加強,也呼籲民眾配合遵守交通規則,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