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縣長偕吳立委拜會交通部盼金門港務處預算由中央編列
「金門港」經行政院核定並經福建省政府公告後,已自九十年元旦起列入國內商港之一,縣長李炷烽、立委吳成典日昨拜會交通部時,特別做成提案,建請中央依商港法讓「金門港」回歸交通部主管。該案經交通部回復指出,將研議依法正式委辦相關業務。
縣府在提案中指出,金門國內商港係奉行政院核定,並經福建省政府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告,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依商港法第三條規定:「商港,由交通部主管」,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交通部為管理商港,於各港設商港管理機關」。縣府因此建議金門國內商港應由交通部設管理機關管理之。
台灣省政府在「精省」的階段,曾制訂「精省暫行條例」及「地方制度法」,將原台灣省政府經管的各港務局均調整由中央主管,唯獨漏金、馬兩港口,與中央航政一體不符。此外,憲法亦明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六、航業及海洋漁業。:::::九、二省以上之水路交通運輸。」而目前國內各商港的管理,除了縣府轄內的金門港,以及連江縣轄內的福澳港係由縣府與連江縣政府分別設立港務管理機構負責港務規劃、營運、管理等相關事務。縣府因此強調,有關「金門港」業務歸屬,應儘速回歸法制面,依法行政,避免「一國兩制」,以統一港務業務之推動。
縣府強調,行政程序法當中雖有「委辦」之規定,「行政院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但必須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亦核定「金門港埠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指示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議,「有關金門港埠經營管理,維持由金門縣政府設置金門港務處為管理機關,未來俟全國航港管理體制確定後,再作通盤檢討」。商港法第四十九條又規定:「交通部未於商港設管理機關者,其業務管理、經營,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以命令行之」。以此觀之,政院九十年六月四日函,如可視為行政命令,則縣府設置之管理機關:「金門港務處」,應屬委辦性質,有關港務處年度預算支出,應由中央編列委辦經費支應,而非由縣府自行編列。
縣府基於前述理由,在提案中強烈要求中央儘速回歸法制,將「金門港」由交通部設置專責管理機關管理,或納入高雄港務局之轄區。交通部次長張家祝、游芳來針對縣府提案答覆時也應允,將儘速依商港法及行政程序法研究正式將業務委辦給縣府,俟政策核定後,所需委託預算再予核實補助。至於金門港務處現有編制員額是否可移由縣府運用,則需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系列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