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九件水權登記案
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核發水權狀取得水權,縣府昨日特別按程序公告以下九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縣府公告的水權登記包括:
梁再興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沙鎮山后段1463地號)。梁清進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沙鎮山后段1492地號)。許振慶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沙鎮吳坑劃測段861-1地號)。陳維成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沙鎮汶沙段1495地號)。林根寧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后垵段58地號)。余宗志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昔果山段19地號)。李開陣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古劃段1358地號)。陳再發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東洲村段52地號)。陳周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東洲段224地號)。
縣府指出,以上九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應以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民眾可自行前往參閱。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九件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