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稅捐處金門日報社聯合舉辦地方稅務宣導(系列之一)
壹、前言
娛樂稅係向消費的顧客按其門票價格或其收費額課徵,屬特種銷售稅,又因其課徵之時機稍縱即逝,具有機會稅的性質。娛樂稅與其他各稅最大的不同在於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是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為使納稅人充分瞭解娛樂稅之課徵情形及達到節稅目的,謹就相關規定簡述之。
貳、課稅方式
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應課徵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於次月十日前向稅捐處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由稅捐處核定,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一)有價臨時公演
珣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稅捐處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珩轄區稅捐處按每演出五日驗印核發門票一次,並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交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五日內代徵人應向稅捐處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
(二)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區稅捐處報備。
參、免稅範圍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前一、二項舉辦單位應於活動前向稅捐處申請代徵及免徵娛樂稅手續;於活動結束後五日內辦理結案手續,並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收支對照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之證明文件或取領受機關之收據,送稅捐處查對符合後予以免徵。
肆、節稅方式
一、獎勵規定
(一)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稅捐處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二)繳納期限如為十日,在十一日繳納則不得扣領,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六或例假日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仍扣領獎勵金時,稅捐處應依法追繳。
二、減徵規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的娛樂活動減半課徵;舉辦人應於演出之日二個月前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營業稅免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認可,並於演出之日前檢附文建會核准認可之文件向稅捐處辦理登記,並應於演出結束後檢具核准減免稅捐之證明文件送稅捐處辦理減徵。
三、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一)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會被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