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稅捐處金門日報社聯合舉辦地方稅務宣導(系列之二)
◎案例
某撞球場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擅自營業,迄一月二十日才向稅捐處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違反娛樂稅法第七條規定,經稅捐處裁定處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二)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案例
某電動玩具店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擅自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營業,經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被查獲並取具該店負責人王○○切結書聲明營業收入共計190,000元,經稅捐稽徵處裁處追繳娛樂稅9,500元(稅率5﹪),另處以漏稅額七倍之罰鍰66,500元。
(三)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
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並不得扣領代徵獎勵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案例
某公司應代徵九十年六月份娛樂稅21,379元,扣領獎勵金213元,其限繳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年七月十日,因經辦之會計疏忽,延至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始持向銀行繳納,收款之銀行予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213元,直接沖銷代扣獎勵金213元,稅捐處徵課報表列印出徵收異常清冊,發現該筆稅款短收獎勵金213元,即予發單追繳。
(四)臨時公演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未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案例
某公司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舉辦演唱會,未向稅捐處辦理票券驗印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該公司雖經於演唱會結束後向稅捐處申請課徵娛樂稅,仍經稅捐處裁定處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之罰鍰。
(五)申請免徵娛樂稅,經發現不符規定
凡機關、團體、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等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或作為救災、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其必要開支超過全部票價收入百分之二十者,應負責賠繳應徵之全部娛樂稅。
︻註︼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娛樂,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如係作為本事業之用,免徵娛樂稅。
伍、其他相關節稅函令
一、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免徵收娛樂稅。
二、選美活動非課徵娛樂稅範圍,免稅
(一)營業稅
公司銷售舉辦選美會入場券,應就售票收入依法繳納百分之五營業稅。至公司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購買勞務,如係專供經營應稅勞務之用,免予繳納營業稅。
(二)娛樂稅
舉辦選美活動,尚非娛樂稅法第二條規定課徵娛樂稅範圍,免課徵娛樂稅。
三、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
(一)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非營利組織舉辦之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會,其表演人應具有非職業性表演人之身分,至於表演人身分之認定問題,應由稽徵機關就其職業、身份等情況據以認定,如認定有困難時,應洽當地教育機關處理。
(二)國外來台表演之團體或個人,其身分之認定,與我國有邦交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證明或外國駐在我國使領館出具證明;與我國無邦交者,應由駐外代表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代表出具證明。
陸、娛樂稅問答實例
一、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未額外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二、網路咖啡店是否課徵娛樂稅?以何種方式課稅?
答‥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綱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之網路遊戲,按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三、高爾夫球場及俱樂部之入會費、保證金、球童費或舉辦競賽收取之捐款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一)向入會之會員收取一次入會費或保證金,在會員退會時即予退還者,屬保證金性質,免徵娛樂稅;會員退會時不退還者,則應課徵娛樂稅。收取球童費,由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者,免徵娛樂稅;按一定比率分配者,球場分得之部份應課徵娛樂稅,球童分得之部份則免徵娛樂稅。
(二)向會員收取年費、季費、月費及對會員或非會員每次入場所收取之入場費及果嶺費,均應課徵娛樂稅。
(三)舉辦競賽收取之捐款,無固定對象且非定額之自由樂捐方式辦理者,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採固定對象且定額方式辦理者,則應課徵娛樂稅。
四、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否報繳娛樂稅?
答‥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稅捐處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
五、娛樂稅有那些減免範圍?
答‥(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廿。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
(四)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範圍之娛樂活動,減半課徵娛樂稅。
六、經營投幣式兒童騎乘機械玩具,應如何課徵娛樂稅?
答‥設置兒童騎乘機械玩具,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電動玩具業,於事前向轄區稅捐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轄區稅捐處核定為查定課徵,按月發單課徵娛樂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