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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損害他人權益者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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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層出不窮的新型態電腦犯罪案件,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日昨經立院三讀通過,希望能有效規範電腦網路犯罪。先前曾有高中學生因一時好奇入侵總統府網站,或無故破解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者,在刑法修正後,此類行為將有刑事上的責任,提醒民眾特別注意,切勿以身試法,或一時失察而誤觸法網。

中華民國刑法有關電腦網路犯罪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日昨業經立院三讀、總統公布。根據新修正的刑法規定,不論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密碼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最重得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的電磁記錄,以致損害公眾或他人權益者,更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以一般俗稱的「木馬」、「駭客」等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同樣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網路世界的犯罪行為,在修法通過後將不再無法可管。包括先前建國中學學生入侵總統府網站,張貼「愚人節放假一天」等訊息,當時因無法可罰且當事人無惡意而未予追究。在刑法修正後,這種行為不但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總統府屬公務機關,還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修正後的刑法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五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六○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六一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六二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六三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行政院目前正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未來電腦與網路所扮演的角色也益形重要,不僅公務機關、人員必須建立正確的電腦、網路安全防護觀念,一般民眾及青年學子更應注意相關法令的規範,以免因一時好奇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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