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稅捐處金門日報社聯合舉辦地方稅務宣導(系列之四)
(2)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一元之部份,免繳納。
參|免稅憑證
一、下列憑證非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四種憑證,均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一)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債:::等)
(二)權利書狀及證照如土地所有權狀、建築物所有權狀、結婚證書、身分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畢業證書等。
(三)租賃契約。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案例
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一萬元,於月初付款,共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五萬元。
1、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2、簽約時繳交保證金五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二○○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一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四○元。
(四)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所另行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即所謂私契),如未以該契據持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二、下列各憑證雖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依印花稅法規定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的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賬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