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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衝期屆滿菸酒管理法正式上路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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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有關菸酒產品標示事項,經過十八個月的緩衝期,已自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縣府特別提醒地區零售業者特別注意,切勿販售或意圖販售而陳列不符標示規定之菸酒商品,以免受罰。

縣府指出,菸酒管理法正式上路後,為了讓業者有充分緩衝時間,特別給予十八個月的緩衝期,有關商品標示之規定,已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即日起,所有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凡菸酒產製、進口、批發或零售業者,對不符規定之菸酒均應儘速回收補正相關標示,以免遭受處罰。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菸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標示左列事項‥一、品牌名稱。二、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八條接受委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受委託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三、重量或數量。四、主要原料。五、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六、有礙健康之警語。七、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尼古丁及焦油含量與有礙健康之警語,其標示及處罰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左列事項‥一、品牌名稱。二、產品種類。三、酒精成分。四、進口酒之原產地。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八條接受委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受委託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六、容量。七、主要原料。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九、「飲酒過量,有礙健康」或其他警語。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第一項及第二項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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