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稅捐處金門日報社聯合舉辦地方稅務宣導(系列之六)
◎案例
(一)甲向乙借貸金額500,000元,於收取現金時,甲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但如:
(1)乙交給甲××銀行面額500,000元支票乙紙,甲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
(2)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二)收受政府機關票據(公庫支票),並於領款前即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免貼印花稅票。
(三)承前租賃合約案例:
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0,000元及每月租金10,000元,均係以支票支付,如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應納200元及每月租金收入應納40元的印花稅均可免繳納。
(四)要求銀行將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存款帳戶,就可以不用負擔印花稅了。
(五)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