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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訂頒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晉階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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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人事室為激勵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工作士氣,特別訂頒「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晉階作業要點」,未來只要連續兩年考績甲等,或一年甲等、兩年乙等,近二年未受處分者,得依學歷與工作績效給予晉階。

該項要點全文共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鼓勵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工作士氣,增進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聘用人員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所具知能條件外,尚須品行端正,具備績優事實,具有連續滿兩年之考績列甲等,或一年考列甲等二年考列乙等,且最近二年未受任何處分者,得依學歷及工作績效據以晉階。

三、前項績優事實,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六)盡忠職守,努力從公,表現優異者。(七)其他優良事蹟等,堪為同仁表率者。

四、各單位初任聘用人員具有法定聘用資格者,除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一律以六等一階聘用,每年並辦理考核晉階作業。

五、聘用績優人員考評程序如下:(一)初評:先由各業務督導人員依任職期間內表現,依每年平時考核規定定期辦理考評。(二)複評: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屬主管複評,經簽奉各單位主官核定後,完成考評作業。(三)送核:各單位完成初評、複評後,統一報縣府核定。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縣府人事室強調,未來將要求各機關單位、學校主官,依據該要點對所屬聘用人員嚴加考評,以提振工作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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