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疫情擴散農委會明令公告金馬地區檢查規則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防範動物及其產品非法「中轉」,造成疫情擴散,七日明令公告「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全文共十條,即日起,包括犬、貓、禽鳥、單蹄、偶蹄類等動物,以及生鮮、冷藏、冷凍或其他加工動物產品,均需依規定辦理檢查,縣府特別轉頒該項規則,並提醒寵物飼主或畜牧相關業者注意。
去年金門地區犬隻輸台情形相當「熱絡」,由於金門犬隻數量有限,負責把關的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研判可能有大陸非法走私中轉輸台情形,由於大陸迄今仍是豬瘟等甲類動物傳染病,以及狂犬病等乙類動物傳染病的疫區,為防範疫情透過走私管道入侵金門與台灣地區,動植物防檢局局長江益男、副局長宋華聰及相關官員先後來金與縣府及農會進行溝通,並著手研擬「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馬檢查規則」草案,江益男、宋華聰並強調,未來動物防疫作為將採兩段式規範,亦即從大陸地區進入金馬採國際標準,而金馬地區進入台灣則採國內標準,目的在透過「縣市聯防」的機制,讓台灣和金馬的畜產業都受到保護。
經完成了法制相關程序後,農委會在七日明令公告「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全文共十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縣府特別轉頒相關規定,提醒寵物飼主及畜牧業者特別注意。該項規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規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應分別在動物飼養場所或港、站等指定場所實施。
第三條|以運送、攜帶、托運或郵寄等方式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動物及其產品,應經檢查合格。依本條例公告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動物及其產品,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動物及其產品於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時,其所有人或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一)犬貓:有效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注射時間在三十天以上,未逾一年),犬隻並需有寵物登記。(二)單蹄類、偶蹄類動物:需依規定注射疫苗,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三)禽、鳥類: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四)生鮮、冷藏、冷凍或其他加工動物產品:由主管機關出具之合格證明。
二、旅客攜帶:(一)犬貓:有效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注射時間在三十天以上,未逾一年),犬隻並需有寵物登記。(二)單蹄類、偶蹄類動物:需依規定注射疫苗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三)禽、鳥類: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四)生鮮、冷藏、冷凍或其他加工動物產品:由主管機關出具之合格證明,或旅客出具之自用聲明書。
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犬貓,於運抵金門、馬祖港、站時,航空、海運公司應通知所在地檢疫站。旅客攜帶之動物及其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證明文件相符,認為無媒介病原之疑者,得登錄旅客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動物及其產品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托運或郵寄之動物及其產品申請檢查時,準用第一項規定。
第五條|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並需落實自衛防疫工作,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及下列檢查條件:一、犬貓:經注射狂犬病疫苗時間在三十天以上,且未逾一年,犬隻並需有寵物登記;必要時並得採血檢驗狂犬病抗體。二、豬隻:於過去三個月無發生或可能感染豬瘟、口蹄疫、豬水病及其他甲類動物傳染病、人畜共通傳染病等。來源場豬隻於進出前一個月內,並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及中和抗體達保護力價以上。三、豬隻以外之單蹄類、偶蹄類動物:於過去三個月無發生或可能感染口蹄疫及其他甲類動物傳染病、人畜共通傳染病等。來源場偶蹄類動物經每半年抽驗血清抗體,結果需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及中和抗體達保護力價以上。四、禽、鳥類:於過去三個月無發生或可能感染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家禽霍亂及其他人畜共通傳染病,並需於前一個月內,經血清抗體檢驗呈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反應。
第六條|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動物及其產品,經檢查結果認為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者,應禁止進出,並予撲殺、銷燬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本條例公告禁止進出、限制運輸或停止搬運之動物及其產品,亦同。
未依本規則規定繳驗相關文件,或文件記載事項與規定不符者,金門、馬祖檢疫站得依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置:一、通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限期補齊必要文件,無法補齊者,應予退運或撲殺、銷燬。二、通知領回或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所有人或代理人對於前項規定不為或不能為時,得由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逕予處置,但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代理人負擔。
第七條|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判定為不合格之動物及其產品,得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第八條|本規則之消毒、銷燬、檢驗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或法人機構辦理。
第九條|本規則動物及其產品之檢查,免收取檢查費及工本費。
第十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