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警局取締酒駕舉發案件大幅減少
在縣警局賡續執行酒測勤務下,地區今年一月至六月份酒後駕車遭掣單舉發者計有四十七件,較去(九十一)年同期的一八一件,大幅減少一三四件,但仍有二人疑因酒後駕車肇事而死亡,為遏止酒後駕車肇事與死亡車禍的發生,縣警局局長陳瑞通呼籲地區駕駛人勿酒後駕車,並賡續要求所屬靈活勤務編排,加強執行酒測勤務。
依據縣警局交通隊統計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地區汽機車駕駛人因飲酒致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遭警察機關掣單舉發者計有四十七件,當場代保管汽車三十三輛、機車十四輛,較去年上半年一八一件,明顯減少了一三四件,但是其中因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及因酒後駕車肇事遭以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者計有二十件,幾近一半,所肇致之車禍計有十三件,造成二人死亡、七人受傷。
交通隊指出,酒後駕車違規件數雖然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罰鍰標準提高而有所減少,但是遭警方取締的駕駛中,不乏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在道路上行駛無形中就像是一顆不定時炸彈,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危害。
交通隊表示,依據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經測試檢定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車種、超過測定值高低、有無於期限內到案等處以不同之罰鍰。其中,駕駛人駕駛機車飲酒超過規定標準起跳標準即是一萬五千元、駕駛小型車起跳標準為一萬九千五百元、駕駛大型車起跳標準為二萬二千五百元;若駕駛人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者,除需依處罰條例繳納罰鍰外,並以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所以,一次酒後駕車超過規定標準遭警方舉發,少則一萬五千元,多則達到十幾萬元,嚴重者還會遭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縣警局有鑑於地區酒後駕車肇致死傷人數比例未曾有所減少,為加強機動車輛酒後駕車肇事防制,有效遏止交通事故發生,促進地區用路人行車安全,維護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該局已要求各單位依據警察局所訂定「加強酒後駕車肇事防制及執行取締細部計畫」,加強落實執行,一方面要向民眾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觀念,另一方面也要求所屬針對轄內餐廳、酒店、KTV等易生酒後駕車週邊道路、出入口等處所,編排酒測交通稽查勤務加強取締,嚴正執法,展現執法決心,遏制酒後駕車行為。另為杜絕駕駛人誤以為僅有夜間才有取締酒測勤務,而於日間酒後駕車,縣警局亦會加強編排日間酒測勤務,遏止酒後駕車違規行為。
縣警局並強調貫徹取締酒後駕車違規案件的決心,執法絕不會有「手軟」或有所謂的「法律假期」,而減少警力派遣及執勤強度,局長陳瑞通誠摯的呼籲所有的駕駛朋友不要心存僥倖,並盼建立「不酗酒、不拚酒、不勸酒」之飲酒文化,把握飲酒原則,共同創造「人守法、車安全、路順暢」之交通環境,使地區廣大用路人均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