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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滿一年以上機器腳踏車每年應接受一次空污檢驗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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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已將本縣納入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之實施區域,本縣環保局表示,凡在本縣設籍且使用滿一年以上之機器腳踏車,應每年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至次月份間實施檢驗。

環保局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應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並配合行政程序法針對人民權利義務應予明定規範,依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

環保局特別提醒民眾,環保署已將本縣納入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之實施區域,凡於實施區域內設籍且使用滿一年以上之機器腳踏車皆為定檢實施對象,應每年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乙次;前述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至次月份間實施檢驗。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希望藉由該項規定規範國內使用中機器腳踏車確實實施排氣檢測,以有效減少污染排放。而該局也提醒民眾,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者,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並按次處罰。

環保局也表示,未來將輔導篩選合格之廠商設立定檢站,屆時民眾可至定檢站進行定期檢驗,設置期間民眾若有需要定期檢驗者,可打電話三一一八二○洽詢環保局第一課了解排氣檢測的時間及地點。環保局強調,本縣的空氣品質提昇要靠大家的努力,不要忽視自己的力量,更不要讓自己成為危害空氣品質的幫手。如對該計畫工作或機車檢驗等相關的問題,亦可洽該局業務承辦人楊素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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