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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噪音影響他人安寧可請求民事賠償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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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生活中出現的噪音,經常令許多民眾困擾,不知該如何解決。根據最高法院前不久作成的新判例,在他人居住的區域內發出一般人生活不能忍受的噪音,情節重大時,屬於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被害人可依民法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侵權行為」規定,要求製造噪音者給予損害賠償。

地區也有與西餐廳業者緊鄰的住戶,不堪業者裝置的冷氣送風機(抽風扇)排出油煙和噪音的干擾生活,經向環保局投訴但最終不了了之,再和業者理論也未見改善,因而轉向希望藉報端陳述的遭遇。   一般民眾居家生活,經常受困於鄰居等外界製造的噪音,特別是生活在都市的民眾,因多為集合式公寓、大樓、隔鄰或樓上樓下,一旦製造出惱人的噪音,儘管可請主管機關開罰單處罰,但區區罰鍰只能治標不能治本。最高法院這項噪音可請求民事賠償的判例,將使發出噪音卻不願改善的「惡鄰」,面臨民事賠償,可說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最高法院前不久作成的這則判例,緣起於北市青田街一棟七層樓房,住在七樓的梁姓婦人,在八十二年間,未經全部住戶許可,擅自在頂樓搭建花園和機器房等違建,頂樓防水層因此被破壞後,除造成滲漏水影響一到六樓住戶外,最倒楣的就是住在梁女樓下的吳姓婦人一家,因為梁女在機器房內安置冷氣壓縮機,日夜運作發出的噪音,令她們無法安寧,夜間無法入睡,在生活起居飽受數年嚴重影響下,精神受到嚴重傷害。

黃姓等七位住戶,為解決梁女帶來的困擾,告進法院要求她拆除違建,並賠償修補漏水造成的損害,六樓吳姓婦人,更以梁婦屋頂冷氣壓縮機發出噪音侵害居家安寧,提出一百五十萬元的侵權損害賠償。   這件官司從八十五年開打,一、二審都只判決梁女應拆除頂樓違建,至於一百五十萬元冷氣噪音求償和給付滲漏水修復費用則都敗訴。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今年一月廿三日,民三庭作成「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判決,廢棄黃姓等七人被判敗訴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其中有關冷氣噪音能否求償部分,判決理由明確指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段判決要旨,經最高法院舉行今年度第十次民庭會議後,被選為判例。依這則判例,今後對影響生活安寧的噪音,被害人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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