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稅捐處金門日報社聯合舉辦地方稅務宣導(系列之十)
(二)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八、公司發行股票委託代辦股務、簽證及承銷之契約,要否繳納印花稅?
答‥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契約,除「簽證契約」非屬承攬契據性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外,「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屬承攬契據性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九、公司部門間往來所書立之憑證,應否課徵印花稅?
答‥公司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往來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十、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有何不同?
答‥(一)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而書立之收據,均係屬銀錢收據,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二)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收據上應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已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十一、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成立信託關係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信託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納印花稅。至於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該契約時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