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改裝貨船縣府准予三個月緩衝期
針對地區二十噸以下漁船改裝貨船一案,縣府昨日再次召開協調會,縣長李炷烽應允將給予業者三個月的緩衝期,讓船主有充裕時間依法申請改裝,李炷烽並建議業者,應以長期經營的角度出發,儘速整合正式申設快遞公司,合法從事貨物載運業務。
小三通實施後,農委會漁業署要求地區漁船欲從事兩岸貨物運送業務者,均應依法提出改裝貨船的申請,但礙於種種考量,並無業者提出申請。海巡署第九岸巡總隊在港口執行安檢時,由於無法證實漁船係未經申請直航大陸,僅能要求漁民簽具「切結書」,聲明並未載運不法物品後放行。去年七月起,岸巡總隊卻陸續將違法從事貨運業的漁船共十七艘、三百三十九趟次函送縣府,由縣府依據漁業法相關規定製作處分書,處以三萬元罰鍰,罰鍰總金額高達一千零十七萬元,函送的「證據」則是漁民出海前所填的「切結書」。
案經受處分漁民提起訴願後,行政院農委會做成「撤銷原處分」的決定,主要理由是漁民長期以漁船運補雜貨、日用品,均未見主管機關阻止或處罰,造成漁民積非成是;且在宣導不足的狀況下,以事隔數月的「切結書」來按次處罰,不無違反誠信原則之虞,處分前又未依行政程序法給相對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切結書的簽結更容易誤導漁民,以為手續已經完備。基於以上理由,農委會遂決定撤銷縣府針對前述三三九艘次漁船違法的罰鍰處分。
為遏止漁民繼續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縣府在一月及四月份分別邀集二十噸以下漁船船主及相關業者進行協調,欲輔導業者儘速合法申請改裝為貨船,並請來日本技師協助辦理簽證等相關事宜,五月廿二日並正式公告,禁止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員於出海作業時從事非漁業行為,並訂七月一日起將對違法者施予處分。
漁船船主歐陽彥椿等三十一人日前則向省府委員陳滄江陳情,表示縣府所訂七月一日的期限太短,業者來不及完成改裝,希望再給三個月寬限,並要求寬限期間執法機關依照往例暫予放行;有關航道設定問題,也建議縣府讓漁民「自律」,只要不是非法載運不法貨物,盡量給漁民方便等。縣府遂於昨日再次召開協調會,由縣長李炷烽主持,省府委員陳滄江、建設局長李增財、港務處長張國土、海巡署岸巡總隊巡防官吳國榮、海巡隊主任陳保成及漁民代表歐陽彥椿、歐陽彥森、許燕國、李秀華、許丕鳴等均出席參加。
李炷烽在會中指出,二十噸以下小漁船從事兩岸貨運業務,實有政策與現實上不得已的因素,中央在研擬小三通配套方案時,並未周詳考量相關因素,倘若按規定嚴格要求全由大型貨船來載運,未必符合業者及台商的需求,小漁船申請改裝為貨船,又必須面臨技術、成本及兩岸政策隨時更迭等諸多不確定因素,他能體諒業者的苦處。
李炷烽說,執法單位站在第一線,也有「依法行政」不得不然的壓力,中央的政策也讓執法人員陷入進退失據的困境,希望透過協調找出一個可行且兼顧情、理、法的辦法來。
陳滄江則表示,小三通是一項「特別立法」,不應以漁業法等既有的一般法規來要求漁民,對漁民遭遇的困境相當同情。陳滄江表示,既然目前商港由縣府港務處管轄,建議透過地方立法途徑來設法解決,也建議業者循正常管道儘速合法化。
經過研商,李炷烽綜合各單位及漁民代表的意見做出裁示,將自七月起再給三個月的寬限期,並要求從事貨運業務的二十噸以下漁船應於期限內儘速完成改裝作業,寬限期間則暫時准予繼續從事貨運業務。李炷烽並建議業者儘速整合,成立一家快遞公司,循正常管道辦理通關,並承攬兩岸貨物運輸業務,才能釜底抽薪徹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