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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解產業煞害縣府提供貸款利息補貼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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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紓解地區觀光相關產業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所受衝擊及經營困境,短期提供業者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上限為每家每月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超出的部分不予補貼,並自即日起至八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申請者可檢附申請書表及規定文件向縣府建設局工商服務台提出申請。

縣府該項利息補貼對象為在本縣經登記合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相關產業,其以公司、行號、行號負責人(限獨資者)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者;相關產業包括「旅館業」(J901020細類)、「旅行業」(J902011細類)、「食品及菸酒製造業」(C1小類)、「農、畜、水產品批發業」(F101細類)、「食品什貨批發業」(F102細類)、「農、畜、水產品零售業」(F201細類)「食品、飲料零售業」(F203細類)、「百貨超市業」(F301細類)、「便利商店業」(F399細類)、「餐飲業」(F501細類)、「汽車運送業」(G101細類)、「船舶運送業」─通航金門與大陸間、大小金門間之客船。

利息補貼以九十二年四月份至六月份應向金融機構繳納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以三個月為限。補貼實際應繳納之貸款利息之貸款利息半數,並以所登記之資本額為貸款額度,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最高上限為每家每月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超出部分不予補貼。

申請者可由「公司」、「行號」、「行號負責人(限獨資者)」三種方式擇一提出申請,應檢附的文件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登記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向金融機構貸款應納利息之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其中「向金融機構貸款應納利息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至少應可顯示「九十二年四至六月,每月放款餘額」、「九十二年四至六月,每月計息利率」等數據。

受理申請單位由縣府建設局工商服務台統一收件受理,再按申請者業別分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建設局或觀光局)處理。為辦理審議作業,縣府設「金門縣政府因應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申請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簽奉核定後,將補貼金額撥入申請者金融機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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