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積極為金門社區大學催生
縣府為提供縣民終身學習的管道,正積極推動金門社區大學,進行相關作業,讓金門社區大學順利於今年九月份誕生。
承辦的教育局指出,金門縣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內容為:
一、金門縣政府為提供縣民終身學習課程,提昇民眾人文素質與生活知能、保存及發揚本縣文化資產、培育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有別於現行學制外試辦社區大學,特訂定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二、縣府試辦之社區大學,不限修業年限,凡年滿十八歲以上設籍本縣社區民眾均可報名參加。
三、學員修讀社區大學之各項課程,凡修完一訂單元,經考核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或學程證明,修滿課程達社區大學所規定之學分總數時,由縣府核發結業證書,但依現行學位授予法之規定,不授予學位。
四、縣府設置社區大學以教育局為主管單位。
五、為推動社區大學,得設置「金門縣推動社區大學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暨縣府相關(構)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六、縣府設置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1、自行辦理:由縣府所屬學校或機關(構)辦理。2、委託辦理:由縣府委託大專院校或經依法立案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前項第二款受託辦理單位由該委員會評審決定之。
七、縣府設置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其辦理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除由縣府定額之委辦經費外,受委託單位得依核定數額向學員收取學分費,不足部分由受託單位自行籌措,其實施計畫另定之。
八、縣府設置社區大學,基於資源共享理念,縣府得協助並徵得使用機關同意提供本縣所屬學校或機關(構)之建築物、設施設備予受委託單位免費使用,但水電費、管理費、清潔費、設施維護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受委託單位自行負擔。社區大學上課地點如非公私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之教學場地者,應予申請委託辦理時檢具建築物合法使用(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及消防檢查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該要點試辦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並得配合相關法令來修訂實施要點。
教育局也說明縣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辦理實施計劃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為委託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經營試辦社區大學,特依縣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該計畫。
二、社區大學招收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民眾,不限學歷,提供增進民眾人文素養、生活知能、培養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並得依縣民學習需要及縣政發展特色加以調整。
三、該計畫所稱大專院校,指經教育部立案者;民間團體,指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四、社區大學委託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辦理時,縣府應就試辦社區大學之委託條件、委託方式、委託期間、委託經費、收費標準、申請條件及申請期間等事項公告之。
五、委託辦理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並應經法院公證。
六、民間團體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應備妥相關文件向縣府提出:1、經營計畫書:應敘明申請單位之專業能力、具體經營事項(含計畫期間、行政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財務規劃、招生計畫、服務事項)、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及預期效益等項目。2、法人簡介。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4、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5、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會議紀錄。6、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7、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8、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議紀錄。9、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民間團體設立未滿兩年者,第七款、第八款之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年數檢具之。
七、大專院校申請時,相關文件僅須提出經營計畫書。
八、縣府於受理申請後,應於申請期限屆滿之三日內完成資格審查,二星期內,召集本縣推動社區大學委員會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