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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稅捐處金門日報社聯合舉辦地方稅務宣導(系列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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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鎮、市公所垃圾車免稅鄉、鎮、市公所所有專供公共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垃圾車免稅,申辦免稅時,請攜帶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及照片等,填妥申請書,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四)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

為簡政便民,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財政部77.2.24台財稅第770652065號函釋)

二、減徵

(一)車輛申辦異動,如有溢繳尚可退稅

車輛遺失,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已經遺失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的車輛,請檢具警察機關報案憑證或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數,如果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尚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但如車輛尋獲或發還恢復行駛時,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

(二)受颱風地變影響,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機動車輛因颱風地變的影響,如須修復始可使用,修復期間得申辦報停;如已毀損不堪使用,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村里長開具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均得自申辦報廢日起停徵,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財政部85.9.2台財稅第850530491號函釋)

(三)報廢、停駛、註銷牌照等車輛,應速辦妥異動登記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辦註銷、繳銷牌照時,應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使用牌照稅均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四)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廢棄的車輛,可交由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得自回收日起停徵。

(五)小客車租賃業的出租車輛應納的使用牌照稅,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

小客車租賃業係屬營業汽車的一類,其車輛雖懸掛自用車牌照,仍屬營業汽車的一種,所以小客車租賃業的出租車輛應納的使用牌照稅,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均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財政部85.9.25台財稅第851918302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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