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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核發舊屋証明縣府召開會議統一訂定核發標準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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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各鄉鎮公所核發舊屋證明之作業程序及檢附相關書件各有不同,縣府昨日召開會議研商本縣民國五十八年前舊有房屋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審查作業程序會議,參議莊永才指出,往後地區舊有房屋證明申請書格式由工務局擬定,依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責由各鄉鎮公所依行政裁量權從寬核定民眾申請核發舊屋證明,在不違法之原則下,方便民眾申請。

縣府召開這項研商本縣民國五十八年前舊有房屋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審查作業程序會議,於昨日下午四時在縣府第二會議室舉行,會議由參議莊永才主持,工務局長陳家欣、各鄉鎮公所課長及相關承辦人均出席參與,並針對辦理舊有房屋證明書之核發作業程序及審查辦法提出探討,俾利往後各鄉鎮公所及民眾有所遵循。

工務局承辦單位在報告中指出,查本縣自民國五十八年起實施建築管理,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房屋稱為舊有房屋,另依內政部營建署於六十三年三月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五七五一五○號函示,建築法修訂公佈前之合法房屋得憑以下四種證明文件之一申請接水接電,或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包括有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核發舊屋證明,民眾憑舊屋證明書才可申請接水、接電及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惟現今各鄉鎮公所核發舊屋證明之作業程序及檢附相關書件各有不同,為避免各鄉鎮公所核發舊屋證明莫衷一是,爰召開會議研商統一訂定討論事項,加以彙整製成制式格式,經由各鄉鎮提出意見。

參議莊永才在聽取各鄉鎮相關承辦人的意見後指出,有關舊式房屋各鄉鎮往後可依建材之判定房屋年限,並以召開會議方式加以審查佐證解套;同時表示地區舊有房屋證明申請書格式由工務局擬定,依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責由各鄉鎮公所依行政裁量權從寬核定民眾申請核發舊屋證明,在不違法之原則下,方便民眾申請。

會中並討論決定舊有房屋證明申請書應檢附資料包括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舊有建築物並附上房契面積、而可證明建築物為民國五十八年以前既已存在之相關文件,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法修訂公佈前之合法房屋修改可憑以下四種證明文件之一申請核發證明,包括有:舊有房屋之地契代替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稅捐或稅籍證明、繳納電費收據皆可核發舊屋證明,另外經由民國三十八年前出生之士紳或長老也可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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