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稅捐處金門日報社聯合舉辦地方稅務宣導(系列之十五)
車輛失竊尋獲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經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補稅外,將受處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財政部86.5.1台財稅第861895173號函釋)。
(五)移用使用牌照,移用者與被移用者均會連續受罰機動車輛的使用牌照,請不要移到其他車輛懸掛,如經查獲移用使用牌照,移用與被移用的車輛都要被處以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如發現繼續違章懸掛使用,也將連續受罰(財政廳53.10.21財稅三第5757號令釋)。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機動車輛,如因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時,一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被視為移用使用牌照,除應補稅外,將受處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
(六)買賣車輛請辦妥所有權移轉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買賣多不瞭解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無從獲悉,常發生買主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而監理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所以買賣車輛時,請立即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權益。
(七)車輛轉讓,拒不過戶註銷的處理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所有人為確保權益,得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並攜帶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登報三份(或存證信函),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就不會再以原所有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亦不會再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拒不辦理過戶手續的法院拍賣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補稅外,將依未領用牌照行駛,受處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財政部賦稅署86.2.1台稅三發第860042460號函轉交通部86.1.20交路86字第5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