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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修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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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為提高地區出生率,實施婦女生產補助獎勵,公布修正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第六條條文,將申請期限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以符民需。

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縣府昨日公布修正條文該自治條例第六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第六條修正條文如下,申請生產獎勵補助之程序如次:第一款─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向衛生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於生產後六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第二款─在本縣縣立醫院生產者,由縣立醫院院長於產婦生產後代表縣長致送六千元獎勵補助金(檢附申請表、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相關證件)。

該條款修正後,將原申請期限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俾符民需,另第三款原有關烏坵鄉居民之申請期限「於生產後六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規定,已無另行規定必要,該款也同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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