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陳怡安抗煞期間涉嫌落跑縣府決記兩大過懲處並依法送懲
發生在五月「抗疫期間」縣立醫院支援醫師陳怡安辭職返台,涉嫌「落跑」一案,經縣立醫院建議、縣衛生局調查,昨日由縣府人事室發布懲處,予以記兩大過,並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處。涉嫌違反醫療法令的部分,則由衛生局處以行政罰鍰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縣府人事室指出,縣立醫院急診支援醫師陳怡安,自去年十二月一日起來金支援,原本預定支援至六月廿七日止,不料五月六日縣立醫院收治一名疑似SARS可能病例,陳怡安立即在隔日(五月七日)以「準備出國留學」為由提出辭呈,並迅速離職返台。由於辭呈未經縣立醫院院長核可,身為公職醫師的陳怡安,行徑形同擅離職守,民眾對此亦多有不滿,縣長李炷烽則多次在縣府主管會報及各種公開場合提出批評,要求相關單位依法做出懲處。縣衛生局遂依據縣立醫院的報告進行調查,蒐集相關證據,並聽取當事人的申覆,約於兩週前將全案送至縣府人事室,做成記兩大過的決定。
縣府在昨日發布的新聞稿中指出,陳怡安係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支援縣立醫院急診醫療業務,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抗疫期間,陳醫師因縣立醫院五月六日收治一名疑似SARS可能病例,即於五月七日以準備出國留學為由(辭呈未經院長核可),即迅速離職返台(原預定支援至六月廿七日止)。
人事室指出,根據衛生署五月廿一日以衛署醫字第○九二○二一○三四○號函規定:「由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疫情,各醫事人員應堅守崗位,善盡照顧責任,違背醫學倫理,規避、拖延、離職或擅離職守,醫師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二款從重論處,並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從重議處」。行政院六月廿六日亦以院授人考字第○九二○○二一○五四號函規定:「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疫不力或有重大缺失,經查證屬實者,依公務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從重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查機關偵辦;醫事人員並依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律規定,從重論處」。
人事室強調,陳怡安醫師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上揭函示規定,縣府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爰依上述規定,核定將陳怡安記兩大過懲處,並由衛生局擬定醫師移付懲戒理由書及備妥相關附件資料,於七月廿三日函送衛生署醫師懲戒委員會懲處。有關違反相關醫療法令部分,將由衛生局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縣衛生局長陳天順則表示,陳怡安並不隸屬縣立醫院,只是支援醫師,兩大過的處分雖然象徵意義大過實質意義,但總算給站在抗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以及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