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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十四件水權登記案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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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核發水權狀取得水權,縣府昨日特別按程序公告以下十四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縣府公告的水權登記包括:

陳清富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湖前段561|1地號)。林喜樂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烈嶼鄉東林段213地號)。林天吉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后垵段550地號)。許東山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山段1020地號)。許東山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中一段399|1地號)。翁文恭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96|17地號)。楊國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湖二劃測段350地號)。翁能興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青山段1020地號)。蔡石降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安二劃段499|2地號)。陳梨伶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慈湖段34地號)。陳瓊愛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慈湖段26地號)。陳瓊愛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慈湖段27地號)。張李蓮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慈湖段151地號)。辛順堅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金門城段680|2地號)。

縣府指出,以上十四件水權登記公告案詳細內容,應以縣府與各鄉鎮公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民眾可自行前往參閱。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若對以上十四件登記案相關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檢附依據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倘若登記案經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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