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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釋酒品製造地址標示應足供消費者辨識與聯絡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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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菸酒管理法,酒類產品均須明確標示製造業者及地址,財政部日昨發函釋示,有關地址之標示比照國外法例,不必標示至門牌號碼,但必須有足供消費者辨識與聯絡之內容。縣府特別轉頒該項規定,提醒相關業者注意。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左列事項:::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八條接受委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受委託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為了讓業者有所依循,財政部特別針對該項規定做出解釋,並參酌國外立法例,有關地址部分得不標示至門牌號碼,惟仍應就其所在區域有具體標示,且符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地址之標示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縣府特別轉頒該項規定,並提醒相關業者注意有關煙、酒商品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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